12.9億免稅案,宏達電勝訴
* 2010-09-16
* 【時報-各報要聞】
宏達電(2498)公司與北區國稅局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「免稅所得」官司,經過3年多爭訟,終於塵埃落定。宏達電贏了可以列報12億9,112萬餘元的免稅所得,但6,396萬7,768元的研發支出部分,最高行政法院則判給北區國稅局勝訴,維持一審判決,宏達電贏大輸小不吃虧。
宏達電申報92年度營所稅時,原列報免稅所得12億9,112萬餘元。北區國稅局初查認為,宏達電多次增資擴展,但不能提供各次新增符合投資計畫產品銷貨量及計算明細供查核,於是核定免稅所得為零元。
此核定結果勢將增加宏達電鉅額稅負支出,宏達電立即補正各項資料後申請復查。國稅局復查時,重行核算宏達電的免稅所得可以認列8億餘元,可是宏達電認為國稅局沒有理由不將所報的12億9,112萬餘元全部認列。
宏達電認為,關於員工周永明等116人的薪資及委外測試費用等6,396萬7,768元研發支出,依促產條例規定應可列為研發支出。因此將研發支出不被認列,以及免稅所得僅被准予認列8億餘元的處分,向法院請求判決一併加以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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